关于调整本市托儿所、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
沪价行(2000)第187号 沪财综(2000)第055号
各区县物价局、财政局、教育局:
为了解决托幼收费偏低的问题,提高保教水平和质量,促进托幼事业的发展和规范收费,经研究,现就调 整本市托儿所和幼儿园收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调整托儿所、幼儿园收费标准
1、全日制二级托儿所、幼儿园托中班及以下(2周岁以下)由每生每月180元调整为280元;托大班(2-3周岁)由每生每月150元调整为220元;幼小班(3-4周岁)由每生每月130元调整为180元;幼中、幼大班(4-6周岁)由每生每月100 元调整为150元。视力、听力、智能、肢体等残障儿童,每月加收70元。
2、寄宿制二级托儿所、幼儿园托大班(2-3周岁)由每生每月340元调整为400元;幼小班(3-4周岁)由每生每月310元调整为350元;幼中、幼大班(4-6周岁)由每生每月250 元调整为300元。
3、全日制一级托儿所、 幼儿园在二级园所的基础上每月加收50元;三级园所每月减收50元。寄宿制一级托儿所、幼儿园在二级基础上每月加收100元。
4、延长服务时间收费晚托班(周一至周五)17:00-19:00由每人每月18元调整为25元;19:00-21:00由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35元。一个月内参加晚托班不足半月的,按半月收取;超过半月的,按全月收取。双休日由每人每天6元调整为10元。晚托班和双休日入托,实行“自愿参加、费用自理”。
5、儿童入托不足半月的,按半月收费;超过半月不满一个月的,按一个月收取。双休日入托收费按天计收。
6、收费标准调整后,取消小床费。 没有为儿童提供独立小床的幼托园所,管理费每月减收20元。
二、简化报销手续,各年龄段儿童入托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中,父母单位各报销50元。残障儿童的父母单位各报销70元。
三、对经济困难家庭儿童的收费实行减免,减免办法暂按市教委、市财政局沪教委财(1999)45号文执行。
四、鼓励幼托机构利用自身优势,依托社区,向居民提供送教上门、保教培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,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。
五、为了减轻儿童过重的学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,根据"减负"的精神,对特色教育和特色收费要进行清理,规范收费。取消二、三级园所的特色收费,一级园所具备条件、家长欢迎和符合儿童教育规律的,经批准可举办特色教育。
六、为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,托幼机构不再向不办托儿所、幼儿园的千人以上大厂收取开办费、经常费等,也不得向家长收取。
七、上述收费调整自9月1日起执行。各幼托园所要向家长做好收费标准调整的解释和宣传工作,实行明码标价,亮证收费。对困难家庭,要切实执行收费减免的有关规定。
特此通知。
上海市物价局
上海市财政局
上海市教育委员会
二○○○年八月三十日
主题词:教育 幼托 收费 调整 通知
抄 送:市府办公厅,市托幼办,市物价检查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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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对:林宗皑 打印:陈爱玲